(新春走基层)电力“新兵”的元宵节:从“社会小白”到“电力守护者”******
中新网晋中2月3日电 题:电力“新兵”的元宵节:从“社会小白”到“电力守护者”
作者 高雨晴 张博然 冀一鸣
“小元,元宵节快到了,这时候千万不能松懈,咱们再进行一次特巡工作。”“好的,师父,马上就来。”临近元宵节,值长王时光带着刚入职的新员工元淑媛走进设备区,开展特巡工作。
从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到一名电力守护者,面对新环境、新群体、新挑战,元淑媛即将在国网山西超高压变电公司1000千伏特高压洪善站度过一个不一样的元宵节。自大年三十起,他们就一直坚守在工作岗位,至今已连续工作半个月。
1000千伏特高压洪善变电站位于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洪善镇北长寿村,于2017年8月14日正式投入运行。该站作为1000千伏榆横-晋中-潍坊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的中间变电站,是华北特高压交直流主网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构成了“晋电外送”的重要通道之一。
往年元宵节,元淑媛都是和父母、朋友一起度过,“入职后第一年的元宵节就在站里度过,心里感到很期待”。
“工作十几年,在站里过节对我们来说已经习以为常了。”王时光指着眼前的设备说:“小元,你看看眼前的这些设备,想象我们同医生一样,在保电的关键阶段,对站内设备进行最后一次全面体检,好比家里的大扫除,做好保供专项巡查工作,是为了千家万户能够过上一个明亮温暖的幸福年。”
站长王亚文一如往常坚守岗位,在特巡班前会上,他介绍,目前正处于迎峰度冬和两节保电关键期,面对近期出现的雨雪天气,“我们已提前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展相应的防寒、防冻、防风应急演练,保障电力主网在极寒天气下的安全稳定运行。”
于是,元淑媛和师父王时光拿着铁锹、铲雪车和扫帚走进站区,对前不久的大雪现场设备覆雪覆冰情况、GIS母线伸缩节以及室外箱柜加热驱潮等装置进行检查,并对500千伏一期、二期断路器水平布置盆式绝缘子法兰对接面的积雪进行清理。
手指头、脚趾头快被冻僵,呼出的热气形成小水珠挂在睫毛上,元淑媛心里感到十分困惑:“师父,等太阳出来雪慢慢化了就好了,为什么还要扫雪呢?”
“雪化了有可能顺着螺纹的缝隙破坏法兰的密封,造成漏气,严重了有可能对设备造成更大的伤害,还得停电处理,所以,能让大家在特殊时期放心用电,得靠我们每一个变电人认真负责去实现。”王时光语重心长地说。
为了保障节日期间可靠供电,洪善站启动防寒防冻特巡预案,加强站内设备的特殊巡视和红外测温的力度。同时组织运维人员对站内1000千伏主变、高抗进行“拉网式”隐患排查,对断路器加热器、保护小室、蓄电池室、消防泵房加热装置进行检查,密切关注气象变化,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元宵佳节,元淑媛和站内值守的工作人员依旧会坚守岗位,紧盯监控大屏的报文信息,依次检查每台主变、高抗的油色谱在线的数据是否正确,照旧干着重复性的工作。
“作为一名青年员工,能在自己的岗位上发光发热,为守护万家灯火贡献属于自己的力量,让我倍感自豪。”元淑媛说。(完)
拒不支付职工工资284万元获刑两年******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李文晋 付屹
“企业应严格执行员工薪酬制度,遇到困难了,应及时与员工沟通,避免劳动争议纠纷给企业及员工带来不必要的讼累。”1月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官深入辖区企业了解企业所需所求,并针对企业岁尾年终常见的劳资纠纷以案说法,引导企业规范员工薪酬等相关制度,防范法律风险。
在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中,被告人杨某被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2022年12月24日,许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据悉,2020年5月12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工李某等人向许昌市建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后,于2020年5月14日对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实际控制人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10日内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收到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后,被告人杨某作为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的实际控制人,在有能力先行支付部分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仍拒不支付,并于2020年5月19日至6月1日期间,先后安排其公司出纳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体检设备CT机余款、购买体检试剂及支付水电费等。
立案后,迫于压力,被告人杨某于2020年6月12日至14日向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支付报酬11万余元。经审计,截至2020年6月30日,许昌某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体检部欠发228名职工13个月工资共计284.75万元。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人社部门向其下达了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整改指令,在有能力先行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情况下,拒不支付228名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建安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时,杨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建安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判决。
2022年10月30日,一审宣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许昌中院,其辩护人辩称,本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事实轻微、社会危害性低,不应以此追究上诉人杨某的刑事责任。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杨某作为公司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所拖欠公司员工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法明确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承办法官介绍说,劳动报酬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其他普通债务时,具有优先清偿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